京医保发〔2023〕12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现就新增及动态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1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1),由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综合成本测算结果、与技术难度、风险程度相近的项目比价关系以及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试行价格,并按程序向市医保局备案。
二、动态调整本市公立医疗机构3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同时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报销政策(详见附件2)。其中项目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下浮幅度不限。
三、同步废止35项现行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3)。
四、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多种方式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服务规范等内容,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
五、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落实责任。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医德医风教育,规范医务人员服务行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要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内部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主动做好控费工作,及时解决医患矛盾。
六、国家或本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禁止临床使用的医学诊疗技术,不适用本市各项价格政策。
本通知自2023年6月23日起执行。此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医疗机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附件:1.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表
2.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动态调整表
3.废止项目表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11日
[相关解读]解读《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增及动态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京医保发〔2023〕12号)